全国人大代表具有什么权力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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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具有什么权力和义务
1、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立法权:关于法律的立、改、废的决定。
决定权:关于国家大政方针、规划的通过。
任免权:任免权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相关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组成人员进行选举、任命、罢免、撤职等权力。
监督权:关于其他或工作人员的年度工作报告或审查则是监督权。
2、人大代表的权利: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所享有的特定的行为权,包括代表在人大会议期间、闭会期间的权利以及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保障。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大代表主要享有审议权,表决权,提名权,选举权,提出议案权,质询权,提出罢免案权,提出建议、批评、意见权,提议权,言论表决免究权,人身特别保护权,执行代表职务保障权等。
扩展资料:1、人大代表制度的优越性:人民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能够保证中国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了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权益。
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有力地保证了全国各族人民当家做主,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广泛的民主权利自由。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动员了全体人民以国家主人翁的地位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大代表权利百度百科-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有什么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享有提案权、质询权、提出建议和批评等权利,同时需要模范的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应民意,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七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七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
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第七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七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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