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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野生动物的措施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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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野生动物的措施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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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野生动物是指在野外自然环境下生活繁衍的动物,野生动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泛指兽类、鸟类、爬行类、两栖类、鱼类以及软体动物和昆虫类。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促进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意义重大。

简述保护野生动物的措施

   简述保护野生动物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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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述保护野生动物的措施1

      一、主要措施

     1、加强管理,严禁滥捕盗猎。

  不乱杀动物、不捕捉动物、不贩卖动物。

     不虐待动物保护区野生动物的猎杀须严格控制。

  加强【枪】支弹药及狩猎工具的管理,严令禁止偷猎、诱捕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对种群数量过多或有重要用途的野生动物,必须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捕猎。

     2、不破坏他们的生长环境,营造栖息环境,解决食物短缺。

  在经过充分野外调查的基础上,分析保护区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规律、繁育、食物链等以及鸟类的迁徙规律、繁育特点、食物特性。

  在食物短缺的季节,对种群数量少及珍稀濒危的野生动物提供食物。

     3、野生动物的救护繁育。

  野生动物的救护实行个体的人工救护,对离群、受伤、感染疫病老弱的野生动物以迁地的方式进行人工救护、健康恢复、野生放生等措施,以维持和壮大野生动物尤其是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种群。

     4、加大高新技术推广与应用力度,提高野生动物保护成效。

  加强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的横向联系,一是国家制定了有关的技术规范,努力改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条件。

  比如,我国已经发布了国家重点保护物种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兽类、鸟类、两栖爬行类、野生动物、饲养场通用的技术条件等一系列相关的法规和技术的章程规范。

  通过这些制度和规程,对野生动物饲养的`场地、卫生防疫以及饲养的技术条件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5、开展了一系列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利用场所的清理整顿,对技术达不到要求的单位,及时整改,有的停止其经营活动。

  比如说对养熊取胆,通过清理整顿,我们使养熊场的个数,从九十年代的480多个,降到现在的68家,达到规划要求的就留下来,其他的都予以取缔。

  养熊取胆已经从以前的穿铁背心、用小铁笼等行为全部转变为现在的自体造管引流无痛操作,并对熊的活动场所进行了极大的改善。

     6、全面停止了一切利用活体动物来喂养猛兽的表演行为,规范了动物园、马戏场等野生动物的展出和表演。

     7、推出实行驯养繁殖活体野生动物的标识制度,努力建立驯养繁殖活体野生动物的档案,强化管理措施,保障动物得到良好的待遇。

     8、制定并发布了活体野生动物运输的要求,按照国际标准和规范来推动我国野生动物运输的管理,确保野生动物的运输安全和动物的福利。

     一是扩大我乡保护范围,搞好湿地生态环境建设。

  严禁围湖造田,并对湖区进行功能、生物多样性及生态环境评估,在此基础 上,扩大保护区与提升原有的自然保护区级别;控制我乡开发规模,严禁由于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城市化的扩张对湖区湿地的侵占 ,同时,加强周围县区湿地保护能力建设力度,搞好湿地生态环境建设,从而保护我乡的生物多样性。

      二、加强我乡区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

     抓好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做到人人皆知;及时发现各类破坏天鹅及鸟类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猎捕、收购、运输、经营鸟类的犯罪行为;不定期对城区乡镇经营野生动物餐馆、酒店进行突击检查,查处违法犯罪团伙,遏制我乡地区非法捕猎行为;坚持防、打、管、建 四管齐下,落实各项治理措施,及时有效地保护我乡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三、加强生物多样性的研究。

     针对当前的现状,对湖区野生动植物资源种群数量、生态习性、繁殖规律等进行等动态监测,建立起我乡野生动植物信息系统和野生动植物的繁殖和保护中心,从而利用先进的繁殖技术,不断扩大我乡野生动植物的种群数量, 最终实现对我乡地区野生动植物的根本保护。

      四、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体系建设。

     建设完善的管理体系,明确各个部门、地区的责任,同时,设立独立的野保站,配备专职 的工作人员,进一步强化我乡野生动物保护队伍建设;是健全监测体系。

  在湖区多建立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和监测点,完善微 山湖保护管理和监测网络体系建设;是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参与度,提高当地居民不贩卖动物 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意识,只有这样 才能真正促进我乡野生动物的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简述保护野生动物的措施2

      野生动物保护法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正)

      有关内容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八条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第九条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

  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

     第十四条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

  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海关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海关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附则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野生动物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法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简述保护野生动物的措施3

     国家林业局召开强化野生动物保护执法电视电话会议,紧急部署各地迅速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执法行动,要求当前要从五个方面入手,切实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工作。

  该局副局长张建龙此间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迅速采取行动,加大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力度,形成高压态势,全面遏制并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势头。

  此间会议要求从五方面强化野生动物保护执法:

     一要加强监督检查。

  督促各地迅速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执法行动,形成强大声势,打击乱捕滥猎滥食野生动物和走私、非法经营野生动物产品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要切实强化野生动物分布区的野外巡护和看守。

  要在野生动物分布的山头、地块、湖区,组织力量加强巡护和看守,严厉打击乱捕滥猎野生动物行为,依法制止和惩处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损毁野生动物栖息地、干扰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行为,并收缴或清除兽夹、兽套等非法猎捕工具。

     三要全面检查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场所,清理整顿非法经营利用行为。

  尤其是对餐馆饭店、花鸟市场、药用野生动物原材料集散地和其他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较集中的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经营利用非法猎捕或走私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进行清理整顿,并依法惩处。

     四要加强林业部门与海关、边防、运输等部门的协调行动,综合整治,严查走私、非法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五要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教育,更广泛地争取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倡导保护新理念,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保护意识。

  发动人民群众关注、支持保护执法行动,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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