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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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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区别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区别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区别是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者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纳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的。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者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纳税金额或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两者定义分别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者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纳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即在未来期间不考虑该事项影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由于该暂时性差异的转回,会进一步增加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金额,在其产生当期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会减少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未来期间的应交所得税。

  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当期,符合确认条件时,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那么怎么快速区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就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因为账面把资产折旧呀减值呀的打掉的,比税务部门所计算的多,也就是等于当期会计账面计算的应交税比税务部门允许的应交税少,而我们实际要按照税务部门来交,也就是当期多交了,这多交部分就形成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则正好相反。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区别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定义、未来期间应税金额影响、计税基础不同。

  具体如下:

  1、应纳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会增加应税所得和应交所得税,具体表现为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或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

  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该项资产未来期间产生的经济利益不能全部税前抵扣,两者之间的差额需要缴税,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2、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当期,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即在未来期间不考虑该事项影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由于该暂时性差异的转回,会进一步增加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金额。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计税依据是递延所得税资产。

  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计税时应归属该资产、负债的金额,即资产与负债的实际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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