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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最早设立的四个经济特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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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最早设立的四个经济特区是是我国最早设立的四个经济特区是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这四个经济特区。中国经济特区诞生于70年代末,80年代初,成长于90年代。经济特区的设置标志中国改革开放进一步发展。截至目前,中国大陆地区共有7个经济特区的。

  我国最早设立的四个经济特区是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这四个经济特区。

  中国经济特区诞生于70年代末,80年代初,成长于90年代。

  经济特区的设置标志中国改革开放进一步发展。

  截至目前,中国大陆地区共有7个经济特区。

  创办经济特区,是中共中央、国务院根据邓小平的倡导,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顺应世界政治经济形势发展的新趋势,在总结国内外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为推进我国改革开放和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重大步骤。

  经济特区是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为探索改革开放之路而设置的一些实行特殊政策、进行特别管理的区域,被誉为中国改革的试验田和对外开放的窗口。

  深圳大学经济特区研究中心主任钟坚告诉记者,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经济特区所享有的特殊优惠政策逐渐消失,因此在特区设立三十周年之际,国务院先后批复同意将四大经济特区范围扩大到全市,相当引人关注。

我国最早设立的四个经济特区是哪四个

  法律分析:我国最早设立的经济特区是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这四个经济特区。

  中国经济特区诞生于70年代末,80年代初,成长于90年代。

  经济特区的设置标志中国改革开放进一步发展。

  截至目前,中国大陆地区共有7个经济特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七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

  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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