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查证由谁签发
搜查证由谁签发是搜查证由检察机关签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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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证由谁签发
搜查证由谁签发是搜查证由检察机关签发。搜查证的发放条件为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进行搜查,应当向被搜查人或其家属出示搜查证,并由被搜查人或其家属签名或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属不在场,或拒绝答名盖章的,应当在文书上注明的。
搜查证由检察机关签发的,搜查证的发放条件为:
一、本文书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制作。
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 物品 住处 工作地点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时使用。
制作时由检察长签名或盖章并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
二、进行搜查,应当向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属出示搜查证,并由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属签名或盖章。
如果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属不在场,或拒绝答名盖章的,应当在文书上注明。
三、本文书以搜查次数为单位制作。
四、本文书共二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使用后附卷。
搜查证由谁签发
搜查证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签发。
搜查证是司法机关为执行搜查而依法制作的法律文书凭证。
在中国,进行搜查必须持有搜查令并向被搜查人出示。
但执行逮捕拘留时,遇有紧急情况的除外。
主要内容包括,搜查原因、被搜查人的基本情况、搜查场所、搜查机关、执行人员和日期。
是凡有侦查权、刑事调查权的司法机关都可以签发,因此,除公安、检察院、法院外,国家安全局、军队保卫部门也可以签发。
搜查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和住宅。
因此,搜查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搜查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
搜查的对象,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可以对人身进行,也可以对被搜查人的住处、物品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
搜查的日的是发现和收集有关犯罪的证据,查获隐藏的犯罪嫌疑人。
因此,不能为了其他目的而滥用搜查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搜查人员在进行搜查之前,必须按规定着装并出示搜查令和身份证件。
人民法院搜查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搜查现场;搜查对象是公民的,应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以及基层组织派员到场;搜查对象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也应通知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搜查。
搜查妇女身体,应由女执行人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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