诫勉处理是什么意思 诫勉处理是党纪处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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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处理是党纪处分吗
诫勉处理不是党纪处分的。
诫勉谈话不属于处分。诫勉谈话与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各司其职,都是党组织对有问题的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措施。
诫勉谈话是对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干部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由组织和纪律监察部门对干部谈话规诫、监督管理,并组织跟踪考核。
诫勉谈话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提前打招呼、及时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诫勉处理是什么意思
是一种处分教育方式的。
诫勉处理是一种处分教育方式,由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对干部谈话规诫、监督管理,并组织跟踪考核。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
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
在对被诫勉者发诫勉通知书前,由局党组指定专人或由分管局领导进行谈话。
谈话时要认真指出被诫勉者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诫勉的具体要求,同时进行帮助教育。
被诫勉者所在部门要对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进行帮助教育。
被诫勉者本人要正确对待诫勉,深刻反思剖析自己,制定整改措施,认真整改, 自觉接受局党组和所在部门的帮助教育,以实际行动赢得群众和组织的信任。
诫勉期满,本人要按时向所在部门、局人事教育科及分管局领导书面汇报告个人整改情况,局党组和人事教育科要及时进行跟踪考察,并视其整改情况,提出解除诫勉和调整岗位、除名、免职(解聘)、降职、撤职、降级的处理意见。
“诫勉”的历史发展
从现有公开资料来看,诫勉起源于地方上对干部教育管理的一种改革性尝试,以应对一般教育手段效果有限、但又不适用纪律处分的情况,体现抓早抓小、让干部受监督的理念,使“软性说教”变为“刚性诫勉”。
如在上世纪90年代,湖北黄冈、山东青岛等地就实行了诫勉制度,以对事业心不强、工作不负责任、不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工作不力导致无法完成任务等情况作出处置。
后来江苏无锡原北塘区、四川宜宾等地也出台了类似的诫勉规定,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但在这一过程中,也存在着诫勉的适用条件不清晰、适用范围庞杂、影响后果不一等情况。
直到1998年5月,中央组织部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明确“领导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考核机关应对其提出诫勉”,诫勉上升为中央党内法规的内容。
2003年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简称《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扩大了诫勉措施的适用范围,使诫勉适用于“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而且成为2005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制定的《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以及2015年中央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这两个规范的制定依据之一。
从某种程度上说,《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是诫勉制度发展的“分水岭”,其后诫勉越发成为管党治党的有力措施。
然而,2016年修订《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时,将“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改为适用“提醒谈话”,而将诫勉适用于“轻微违纪问题”,这一适用条件的变化为后续《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简称《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所采纳,甚至为《监察法》所吸收,将诫勉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职务违法行为。
除中央法规对诫勉予以规定外,大量的地方规范性文件也对诫勉制度的发展产生了影响,但是各地规范在规定和适用上并不统一,甚至出现针对企业(经营者)的诫勉、“诫勉式约谈”等泛化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诫勉的有效实施,也对诫勉的规范化提出了迫切要求。
什么叫诫勉处理 大家可以了解一下
1、诫勉处理含义是为对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干部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由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对干部谈话规诫、监督管理,并组织跟踪考核。
考核的内容丰富,时间一般为半年。
2、对干部职工的诫勉,根据我局实际,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办法进行。
对各科、室、所、队、协会及服务中心需诫勉的科级干部及一般干部职工,由分管局领导或各部门提出建议,局人事教育科调查核实,报局党组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被诫勉者所在部门发诫勉通知书,由各部门负责帮助教育,局人事教育科备案。
3、在对被诫勉者发诫勉通知书前,由局党组指定专人或由分管局领导进行谈话。
谈话时要认真指出被诫勉者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诫勉的具体要求,同时进行帮助教育。
4、被诫勉者所在部门要对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进行帮助教育。
被诫勉者本人要正确对待诫勉,深刻反思剖析自己,制定整改措施,认真整改, 自觉接受局党组和所在部门的帮助教育,以实际行动赢得群众和组织的信任。
5、诫勉期满,本人要按时向所在部门、局人事教育科及分管局领导书面汇报告个人整改情况,局党组和人事教育科要及时进行跟踪考察,并视其整改情况,提出解除诫勉和调整岗位、除名、免职(解聘)、降职、撤职、降级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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