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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隔空猥亵”10岁女童被判刑 网络隔空猥琐怎么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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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隔空猥亵”10岁女童被判刑

  男子“隔空猥亵”10岁女童被判刑

  恐怖,近日一男子“隔空猥亵”10岁女童被判刑的。

  最高院、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一些特殊情形的法律适用标准。

  其中第九条规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方式实施前款行为,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近日,上海二中院宣判一起网络猥亵儿童案,对被告人作出从重处罚的判决。

  案情介绍

  1982年出生的张某某,初中文化,长期没有稳定工作,2020年1月曾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

  2022年3月,刚刚刑满释放的张某某不思悔改,再次将邪恶的目光投向了中小学女生。

  同年5月,张某某发现许多学校使用钉钉系统进行网络授课,便使用自己的手机号码注册了钉钉账号,通过搜索进入小学、初中聊天群,假冒女生身份添加未成年女生为好友。在此后的6至8月间,张某某先后诱骗多名9至11岁的女生拍摄隐私部位的照片或视频,并通过钉钉发送给他观看。

  相关图片和视频被家长发现后向警方报案。2022年8月11日,警方在张某某住处将他抓获。到案后,张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对多名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依法惩处。综合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以及控辩双方关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的意见,一审法院以张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

  张某某认为,他的行为属于网络猥亵,没有肢体接触被害人,也没有给被害人造成生理上的伤害,社会影响较小,且没有通过传播、贩卖这些照片、视频获取利益,因此原判量刑过重。

  关于量刑,上海二中院认为,张某某猥亵儿童多人,且系同类犯罪累犯,主观恶性极大,且被害人均为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依法应从严惩处。

  关于犯罪性质,上海二中院认为,网络猥亵行为是猥亵犯罪的一种形式,具有辐射广、危害性大的特点,虽然没有肢体接触被害人,也没有给被害人造成生理上的伤害,但仍然会对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造成严重侵害。

  最终,上海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虚拟世界中实施猥亵,该当何罪?

  与传统的面对面实际接触型猥亵犯罪不同,在虚拟世界中通过网络实施的猥亵犯罪,尽管被告人与被害人不处于同一物理空间,没有身体实质性接触,但依旧构成猥亵行为。

  《刑法》中规定的猥亵行为既包括行为人主动对被害人实施猥亵,也包括迫使或诱骗被害人主动对行为人或第三人实施猥亵,还包括迫使或诱骗被害人主动对其自身实施猥亵。而猥亵行为一旦通过网络实施,其社会危险性将呈几何倍数的增长,并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广泛性,将严重侵犯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了进一步惩治猥亵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两高发布的最新司法解释,也对网络猥亵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本案中,张某某为满足性刺激,利用网络社交工具以诱骗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多名儿童拍摄敏感部位照片或视频供其观看,构成猥亵儿童罪,同时还系同类累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对其严惩。

  在此,需要提醒家长和孩子,青少年处于身心发展尚不完全的阶段,辨别能力相对较弱,而网络又具有虚拟性、超时空性、高度自由开放性及匿名性等特征,青少年在网络空间容易脱离成年人的约束和教导,从而增大在网络中受害的几率。因此,未成年人应当加强个人保护意识,学会甄别网络中的真假是非,在家长的指导下安全上网,健康成长。

  网络隔空猥琐怎么判刑

  混入小学、初中聊天群,“隔空猥亵”多名9至11岁幼女的张某某获刑12年;多次与13岁女童发生性关系,并致其患有多种妇科疾病的马某某获刑19年;在线上寻找未成年人作为“网络猎物”,在线下实施强奸的3名罪犯被执行死刑……从近日司法机关公布多个案例看,涉及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受到了越来越严厉的惩处。

  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开始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研究基地(北京师范大学)执行主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挺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近年来,我国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体系日益健全,但是,针对未成年人的猥亵、强奸等犯罪行为高发,已经成为侵害未成年人最突出的犯罪。这严重践踏了法律和伦理红线,对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影响深远,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必须依法从重惩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执行主任李宏勃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解释》和《意见》为当下的司法实践提供了必要的标准和保障,它标志着现阶段国家关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建构基本完善,甚至一定程度上有了超前的约束力,最大程度上保证了减少网络时代猥亵未成年人事件的发生。

  图/视觉中国

  “隔空猥亵”案高发频发

  近日,多个涉及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受到关注,这些案件中的被告人均获得重判,甚至有的还被判处死刑。

  5月30日,山西省太原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其中通报的“马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引发关注。

  马某某有强奸犯罪前科,2020年12月,他与被害人王某某的奶奶确立恋爱关系后,与王某某及其妹妹共同生活。马某某明知王某某当时仅13周岁,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实施猥亵行为,还导致王某某患有多种妇科疾病。法院以强奸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15年,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

  此外,法院认为该案对王某某造成的身心创伤和影响是长期的、较难磨灭的,故支持被害人精神损失的赔偿请求,酌情支持2万元。

  “隔空猥亵”儿童案正在成为这类刑事案件中较为普遍的一种。5月31日,在最高检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副厅长李峰表示,针对一些“大灰狼”通过网络聊天,胁迫女童自拍裸照上传,严重侵害儿童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等问题,2018年最高检专门发布指导性案例,确立无身体接触猥亵行为(隔空猥亵)等同线下犯罪的追诉原则。指导性案例发布以来,累计追诉此类犯罪3000余人。

  2022年10月,最高检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报告指出,近5年来,未成年人被侵害犯罪持续上升,其中“隔空猥亵”侵犯未成年人案件高发、频发,未成年人非常容易成为不法分子的“网络猎物”。

  而从这类案件的通报看,犯罪分子受到了越来越严厉的惩处。4月2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网络猥亵儿童案,对被告人作出从重处罚的判决。

  张某某现年41岁,初中文化,没有稳定工作。2020年1月,他曾因犯有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但是这段铁窗岁月,并未让他洗心革面。

  2022年5月,已重获自由的张某某,注册了钉钉账号,混入一些小学、初中聊天群,假冒女生身份添加女童为好友。进群后,他先后诱骗多名9至11岁的女生,拍摄隐私部位的照片或视频,并通过钉钉发送给他观看。

  同年8月11日,张某某在个人住处被警方抓获。2023年2月14日,因犯猥亵儿童罪,他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

  面对远超第一次猥亵儿童时的刑期,张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他认为,自己没有肢体接触被害人,也没有给被害人造成生理上的伤害,社会影响较小,且没有通过传播、贩卖这些照片、视频获取利益,因此原判量刑过重。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网络猥亵行为是猥亵犯罪的一种形式,具有辐射广、危害性大的特点,虽然没有肢体接触被害人,也没有给被害人造成生理上的伤害,但仍然会对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造成严重侵害。张某某猥亵儿童多人,且系同类犯罪累犯,主观恶性极大,且被害人均为不满12周岁的幼女,依法应从严惩处。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最近公布的案例看,还有一些罪犯,先在线上对未成年人“隔空猥亵”,又在线下实施强奸。这种行为性质更为恶劣,给被害人身心造成的伤害也更大,多人因此被判处死刑。

  据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发文通报称,2023年5月23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3名罪犯(倪笃群、王小山、孙保昌)分别被湖北省孝感中院、山东省潍坊中院、河南省安阳中院依法执行死刑。这三起案件中,犯罪分子均是通过网络聊天的手段,专门挑选小学或初中女生作为侵害对象。

  倪笃群生前系湖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1月至2019年8月,他隐瞒真实身份,通过QQ聊天等方式选择小学或初中女生为犯罪对象,假借恋爱之名,采取胁迫、哄骗、利诱等手段,先后强奸幼女6人、未成年少女1人,其中长期、多次强奸4人,造成2人怀孕流产。倪笃群还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精神控制,教唆、诱骗被害人寻找十岁左右的留守女童供其强奸。

  王小山生前系山东省安丘市劳务人员。2017年下半年至2019年1月,他共强奸幼女3人、未成年少女2人,猥亵幼女9人,强制猥亵未成年少女4人。此外还聚众进行淫乱活动。

  孙保昌生前系河南省鹤壁市无业人员。2017年10月至2018年8月间,他强奸幼女4人、猥亵幼女3人。孙保昌曾因强奸幼女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不满一年又强奸幼女,系累犯。

  “依法对3名罪犯执行死刑,大快人心。这3名罪犯,犯罪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用罪大恶极、百身莫赎来形容,绝不夸张。”有媒体发表评论称。

  值得注意的是,6月1日起施行的《解释》提出: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何挺等多位受访的法学界人士表示,将“隔空猥亵”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下来,体现了对这类案件依法从重惩处的特点。

  李宏勃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相较于现实生活中的猥亵,网络“隔空猥亵”会更加隐蔽,“因为现实生活中猥亵未成年人往往是熟人作案,而网络世界则扩大了被害者的范围,同时由于网络环境缺少身体接触上的实感,未成年人会更加放松警惕,最终落入陷阱”。同时,由于缺少直接身体接触,“对于如何判断未成年人是否自愿、伤害程度的认定”都会产生不少困难。

  “女童保护”公益项目发起人孙雪梅告诉《中国新闻周刊》,针对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长时间以来,在司法实践时,司法机关主要依据《刑法》中的规定,但哪些情况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缺少细化标准。在这种背景下,相关部门发布了《解释》和《意见》。

  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一庭庭长何莉表示,“我们立足实践,梳理出较为典型、危害性大的各种情形,分别规定为从重或者加重处罚情节。”

  针对强奸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或者奸淫幼女的犯罪行为,《解释》明确了8种情形属于“情节恶劣”,这些情形包括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多次实施强奸、奸淫的;有严重摧残、凌辱行为的;非法拘禁或者利用毒品诱骗、控制被害人的情形等。

  10年“趋严路线图”

  何挺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近10年来,在法律层面,我国对涉及猥亵、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呈现出不断趋严的态势。

  2013年10月23日,两高两部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13)),通篇体现“最高限度保护”“最低限度容忍”的指导思想,着重从依法严惩性侵害犯罪、加大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力度两个主要方面做了规定。这被法律界认为是惩治此类犯罪的标志性事件。

  201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四部门共同制定出台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何挺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上述四部门出台的《意见》,虽然不是专门针对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制定的,但其中也涉及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情形如何处理,而实践中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又是最难处理的。

  他表示,一些典型案件也对涉及猥亵、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为的打击工作起到了进一步的推动作用。

  例如,在最高检发布的“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中,某县某小学班主任齐某在办公室、教室等处,多次奸淫、猥亵女童,当地高院终审判决齐某有期徒刑10年。最高检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18年7月,最高法作出终审判决,全面采纳最高检抗诉意见,认定原审被告人齐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最高法终审判决齐某无期徒刑。

  就此案及相关案件中发现的问题,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史上首次制发检察建议,向教育部发出高检建〔2018〕1 号检察建议书。核心内容是针对校园内存在的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管理不到位、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建议教育主管部门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校园预防性侵害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违法违纪人员,以遏制和减少未成年学生遭受性侵害案件的发生。

  《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和《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也都在从严惩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方面有所回应。前者将强制猥亵的对象从“妇女”扩大到“他人”,扩充了对男性未成年人的保护。后者明确了奸淫幼女的加重处罚情节和猥亵儿童情节恶劣而需要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

  《刑法修正案(十一)》还新增一条“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值得注意的是,教育部门也出台规定,强调对涉及猥亵、性侵未成年的教师坚决开除。

  2018年11月8日,教育部印发并实施的《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提到:教师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对于有虐待、猥亵、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的,一经查实,要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伍,同时还要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任何学校不得再聘任其从事教学、科研及管理等工作。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何挺表示,近日公布的《解释》和《意见》是在《意见》(2013)基础上拆分而来的。拆分提供了更大的规范空间,也提供了更明确的规范效力。他说,两高出台的《解释》是一部司法解释,对于各级法院、检察院都有明确的规范适用效力。《意见》由两高两部共同出台,是一部司法解释性质的规范性文件,除了检法两家外,还涉及到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的法律援助等工作,这能够在更大范围内在此类案件办理中协同一致。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那艳芳也表示,随着犯罪形势的发展变化,执法司法面临日益复杂的情况。性侵害犯罪被害人日趋低龄化,“隔空猥亵”、网络性引诱等新型犯罪层出不穷。《意见》(2013)在法律多次修正下,已不能完全与现行法律规定衔接,法律适用指引不够明确,程序规范不够充分等问题日益显现,亟须尽快制定出台指导规范,应对形势发展和实践需要。

  法律仍有调整空间

  3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发布会,常务副检察长童建明介绍, 5年来,检察机关共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29万人,年均上升3.6%。其中,起诉强奸、猥亵儿童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13.1万人。

  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2)》。白皮书显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量有所下降,但性侵案件仍呈上升趋势,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犯罪数量上升,侵害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有所上升。

  该白皮书显示,2022年,检察机关起诉强奸、猥亵儿童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36957人,同比上升20.4%。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曾表示,近年来,性侵害儿童犯罪案件数量有所上升,原因复杂,其中与人民群众儿童保护意识增强、发现后及时报案有一定关系。比如对有些触碰、亲吻儿童身体进行猥亵等犯罪行为,以往重视不够,没有及时发现和报案。

  何挺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近年来这类案件频频见诸报端,并不一定意味着其发生的数量比以前增多了。这种案件通报数量的增多,也与“强制报告制度”的推广,在普法教育背景下,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增强,未成年人及其家长敢于主动举报等因素有关。

  202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明确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等具有“强制报告”义务。

  那艳芳称,强制报告制度对于及时发现犯罪、制止犯罪、预防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制度建立至2022年底,已通过强制报告办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5358件。特别是2022年报告数量大幅增加,是以往报告总数量的1.6倍。

  近日,媒体报道“女童检查异常医生强制报告”的案例,引发广泛关注。江苏宿迁泗阳县的一家医院接诊了一名身体异常的女童。医生发现其很可能遭遇了侵害,第一时间留存了相关证据线索,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警方侦查,藏在孩子身边的性侵者刘某某被揪出,其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2年。

  那艳芳说,2022年各地报告案件中,性侵害案件占比近90%。强制报告已成为发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途径。但总体来说,强制报告制度落实仍不充分。2022年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件中仍有近3000件应当报告未报告,尤其是在宾馆酒店发案的案件,仍有大量应报未报。“为进一步强化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我们在《意见》中单列条款,加以强调,提出要求。”

  何挺表示,为了降低此类犯罪对未成年人的侵害,需要社会多方力量的广泛参与,做好三方面工作,除了司法机关加大打击力度之外,还需做好事前预防、帮助被害未成年人恢复的工作。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凌霄发文称,放眼全球,一些发达国家早已将儿童防性侵教育纳入常态化教学。(在我国)教科书里的性教育,似乎仍在流于形式。性教育缺失的结果就是,性侵儿童案例案件频频发生。

  他举例称,2017年,杭州萧山一位妈妈吐槽学校发的《小学生性健康教育读本》“尺度太大”,并晒图为证。在舆论关注下,当地学校的回应是把有争议的性教育读本收回。而这套由北京师范大学儿童性教育课题组编的教材,也在事发后被下架。

  张凌霄称,很多儿童因为恐惧、不信任家长所灌输的社会观念影响,会有意识地隐瞒真实情况。这也是为何有很多案件并未进入司法程序,或者因为缺乏证据,并没有被公安机关立案的原因。

  何挺认为,在帮扶被害人方面,社区、学校、司法机关以及专业的心理咨询机构等要形成合力。一些国家在这方面采取一种“小组制工作”的做法值得借鉴,即心理辅导人员、社区人员、办案人员等组成一个工作小组,协同配合,同步开展刑事案件办理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李宏勃也指出,保护未成年人性侵受害者的工作可以从建立社会支持体系的方面努力,即寻求家庭、学校和社会组织的帮助,对受害者进行心理疏导和医疗,帮助受害者重新融入社会。

  何挺还表示,这类案件办理的特殊性还涉及到一个证据短缺和取证困难的问题。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也缺少专门性的培训,他们询问低龄未成年人时缺乏专门的技能。如果被害未成年人的陈述取证不合法不科学,就会影响到对犯罪的认定。

  他还认为,为更好地打击这类犯罪,在法律层面,还有一定的调整空间。例如,我国《刑法》中,涉及猥亵、强奸未成年人的规定,都是建立在比照成年人基础上构建的罪名,但是性侵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有很大差别,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入罪标准和罪名应当更多考虑未成年人的特殊性。

  承办过多起涉及女童权益保护案件的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吕孝权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目前在强奸、猥亵等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依然还存在诸多的法律空白点和滞后性,比如赔偿机制不健全。以精神抚慰金为例,新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打开了一个小口子。可以说,这类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诉求,依然是现在司法实践的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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